《办法》共7章、60条,包括总则、业务经营、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、消费者权益保护、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、监督管理、附则等。一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。明确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,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,突出小额、分散的业务定位;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“通道”业务;规范外部融资,严格“1+4”融资杠杆倍数指标,明确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。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。细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,明确不良贷款划分标准,并对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。规范网络公司业务系统,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、风险防控体系健全、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。要求公司对合作机构落实名单制等管理。三是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。对公司信息披露、风险提示、营销宣传、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作出规范,并强化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。四是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,加强中央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,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。
《办法》提及,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、监管规定的要求,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,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,严格规范催收行为。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有下列催收行为:一是冒用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;二是采取暴力、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恐吓、跟踪、骚扰、误导、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;三是非法占有、处置借款人的财产;四是散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隐私,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身份、住址、工作单位、联系方式、联系人等相关信息;五是向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催收;六是其他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贷款的行为。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。公司发现其委托的机构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,应当立即终止合作,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。
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,加强对公司的监督管理,促进行业稳健经营、规范发展,近日,金融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,制定发布《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明确,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。
对此,业内专家表示,《办法》的出台有助于完善公司监管制度,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,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。据悉,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联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,做好《办法》实施工作,进一步推动公司行业提升服务质效,发挥自身优势,践行普惠金融理念,更好满足小微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的融资需求。(完)